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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我市市、区、镇(街道)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详见附件2。

  不同行业、不同级别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详见附件3。

  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及单位的功能、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状况,按照不超出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全市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各区、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左右。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0%。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在事业单位受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首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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