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三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编制部门未核定人员结构比例的,应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责合理确定。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以及各等级管理岗位总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其中:
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市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执行。中层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区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执行。中层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助理级岗位包括十一和十二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若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按新办法执行。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3:5.8,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