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按照陕政办发〔2008〕135号文件的规定,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其他在省、设区市工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市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外省登记注册、但在我省未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且生产经营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驻地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二)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防范,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全覆盖。要依照劳动监察管辖范围,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加强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服务。要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劳动力密集型用人单位、群众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五小企业(小砖厂、小煤矿、小石灰窑、采石厂、小作坊)实施重点监控,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市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市县区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安监、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各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审批成立的社会团体实施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要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