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善信贷服务。要从加强工作计划、人力配置、平行作业等方面入手,下放贷款权限,优化客户准入流程和行业限额核准流程,提高贷前调查和申报材料的质量、效率,增强信贷服务的时效性。对重大建设项目,要成立由行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服务,加快贷款投放速度。
(六)突出投放重点。对属于“国十条”和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企业,要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上报审批。对合法性手续尚未齐备的项目,要先介入、先调查、先评估、先审批,同时对项目设定限制性条款,保证贷款的合法性。对优质客户已审批的信贷事项,其限制性条款难以适应国家政策调整要求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保险公司要发挥风险保障作用,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风险保障。
三、加大“三农”扶持力度
(七)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涉农企业提高信用意识。
(八)创新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
(九)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和信托理财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