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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使用预算内、预算外或自筹资金采购《汉中市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时,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按《目录及标准》规定要求擅自采购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按采购法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目录及标准》中已规定了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执行;未规定限额标准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一次性采购额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分散采购审批手续。

  三、《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采购限额以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额为计算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分解采购项目、增加批次等手段逃避政府集中采购。

  四、为促进民族工业发展和提倡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各单位在采购货物时,应首选采购本国产品、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和国内自主创新产品。

  五、“八大民生工程”所涉及的所有设备、物资和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市本级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类采购项目:1.基建工程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但可分离的重要设备、材料,如电梯、中央空调等,按货物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执行;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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