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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10.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计划。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优势,利用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更多地推出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今年要组织中小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招聘岗位,力争招聘更多的高校毕业生。

  11.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12.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全市各县区在开展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时,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研项目结束后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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