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对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使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完善创业服务工作。市政府先期投入500万元设立“汉中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创业基金管理部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落实工商注册和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大学生创办企业的手续费用。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免除工商注册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实施千名大学生实训计划。坚持订单(定向)实训、持证上岗、政府资助、促进创业的指导原则,引导实训内容与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扩大实训规模,提升实训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对参加实训后在汉中创业和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