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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煤矿安全和矿井储量动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煤矿安全和矿井储量动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19号)


黄陵、子长、延川、延长、宝塔、富县、黄龙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煤矿安全和矿井储量动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延安市煤矿安全和矿井储量动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与煤炭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维护正常的煤炭开采秩序,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测是指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生产能力核定、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鉴定、煤矿生产图纸的监测、矿用瓦斯监定仪、风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矿井储量动用监测是指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动用储量和回采率进行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及市属以下证件齐全、基建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四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监测由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动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市属煤矿和生产能力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的由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市煤矿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煤矿安全的监测

  第五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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