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工信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川经技改〔2009〕134号)
各市(州)经委、扩权试点县(市、区)经济局:
现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通知》和《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的规定,切实做好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实行备案的项目范围
(一)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
(二)投资生产专用汽车。
(三)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二、项目备案权限和程序
在实行备案的项目范围中,第(一)类项目由省经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二)类项目由省经委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三)类项目由省经委备案。
三、备案的材料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经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文件、备案报告和备案表,其中备案文件及附件需同时报纸制和电子文档(光盘)各一式五份。具体要求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
四、注意事项
备案项目的有关要求和相应表格,可到四川省经委网站www.scjm.gov.cn下载(包括备案文件、备案报告和备案表的格式文件)。
各市(州)经委、扩权试点县(市、区)经济局和项目申报企业必须确保备案文件及其附件资料的齐全和真实性。
自2009年4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