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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苏价费字〔2009〕83号、苏财综字〔2009〕30号)


市各社会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力以赴保增长、不失时机促转型”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现就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要认真履行会费标准的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规定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

  要加强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为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制定或调整会费标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专用收据等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会员可以自由退会,也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后,面向会员组织开展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服务和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收费。

  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中的收费行为,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同级价格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者协商确定。

  社会团体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四、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由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没有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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