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徐价服[2009]61号)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徐房函[200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近年来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成本增长较多,为保证我市房屋鉴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房屋安全鉴定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并与毗邻地区水平大体衔接,同意适当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自愿委托,合法收费”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三、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的私有房屋免收鉴定费;公立幼儿园、小学校、社会福利企业用房减半收费。
四、本批复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
徐价房[2002]280号同时废止。
五、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标准
结构
(元/m2)
房屋性质
| 框架
(钢结构)
| 砖混
| 砖木
| 计费建筑面积
(m2)
|
住宅
| 6.0
| 5.0
| 4.0
| 500以下
|
5.5
| 4.5
| 3.5
| 501-2000
|
5.0
| 4.0
| 3.0
| 2001-3000
|
4.0
| 3.0
| 2.5
| 3001以上
|
非住宅
| 按住宅同类项目收费标准乘1.5系数计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