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
(宁价工〔2009〕90号)
各热电企业:
为规范热电企业的供热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
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供热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余”的原则。
二、热电企业的供热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即供热价格随着煤炭价格变动而变动。煤炭价格变动参照秦皇岛港口山西优混煤炭挂牌价格。
三、煤热价格联动以7000 大卡的含税标煤单价702元/吨为基础,以各热电企业现行的供热价格为基准。
四、物价部门根据市场煤炭价格实际变动情况制定中准价格,热电企业在上下10%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供热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执行。
五、煤热价格联动比价,按1吨7000大卡标煤生产7.5吨蒸汽(低压)计算,联动系数为1:0.133,即标煤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元,供热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133元。
六、煤热价格联动周期。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联动周期。当季度标煤均价与上一次调整供热价格时的标煤均价相比,每吨变化超过40元时,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如本周期内煤价每吨变动未达到40元,则转入下一周期累计。
七、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每年对热电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根据成本监审结果,供热价格中制热费用和供热费用每二年在制定供热价格时调整。
八、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监测,主要监测煤炭港口挂牌价格变动情况。同时热电企业每季度报送一次电煤购进数量、价格及热值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