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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产品交易服务费的批复(2009)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产品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宁价工〔2009〕99号)


南京宏桥电气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分部:
  你公司《关于申请公司和增加4个分部产品交易服务费率标准的请示》(宏桥电[2009]2号)收悉。为加强对电力企业的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现就你公司及各分部收取产品交易服务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及各分部在接受电气生产企业委托,进行产品宣传、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产品推广销售、售后跟踪服务时,可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产品交易服务费,其费率标准为:35KV及以上变电设备(含组合电器)、监控保护、通信设备、交直流设备等其他类电气产品最高不超过实际推广销售额的3%;变压器、环网柜、高(低)压柜、电容补偿柜、高(低)压分支箱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推广销售额的3%;高(低)压电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推广销售额的2.5%;柱上开关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推广销售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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