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并报上级纪委。对执行严格、成绩显著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惩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实施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评先推优的重要条件。
局纪检监察室要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廉绩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
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局纪检组或者上级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按照该《规定》中第十二条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第
十二条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需追究的问题时,事发组织和个人要按责任管辖关系向上级组织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的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上级组织应当按照责任制规定的分工负责范围,由责任组织和人员负责查清情况,并依照本实施意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