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分管处(室)、直属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分管处(室)、直属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分管范围内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处(室)、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正职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了解、分析和掌握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抓好落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三)按照局党组的要求,负责解决本部门、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定期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局党组汇报。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制度。
局党组领导和组织对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和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局党组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中,要如实报告本人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局纪检监察室、局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和测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