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立由党组书记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充分依靠和发挥机关各处(室)的职能作用,分析研究绿化和市容系统党风廉政状况,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并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情况。
(三)加强调研,整合力量,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立足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制度,提高反腐倡廉的规范化水平;强化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四)对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责任追究。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支持局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使其有效协助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根据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措施,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
(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权力制衡机制建设、行政效能监察等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第七条 党组书记、局长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党组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负责组织党组和中心组学习,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以身作则,团结和带领班子成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二)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