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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6.3.4 培育管理
  在封育期间,根据当地条件和经营强度,对符合封育目标或价值较高的乔、灌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等培育措施。
  6.4 灾害防护
  在封育年限内,按照 "预防为主、因害设防、综合治理 "的原则,实施火、病、虫等灾害的防治措施,避免环境污染、破坏生物多样性,做好相应的预测、预防工作。

7 封育实施

  7.1 施工
  严格按照作业设计的区域范围、封育方式等要求开展施工。
  7.2 施工监理
  生态公益林封育应实施监理制度,以保证作业过程中的过程控制与技术方法符合要求和施工作业的规范运行。

8 封育区检查和成效调查

  8.1 自查
  在封育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定期自查,检查各项封育措施是否完备以及初步的封育成效,写出定期自查工作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2 核查
  在封育期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掌握林地封育实施情况,应组织对在封区进行核实检查。在封区核实合格条件包括:
  --满足规定的封育条件;
  --具备了合理齐全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
  --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建立了林地封育技术档案。
  8.3 成效调查
  8.3.1 调查组织
  在封育区达到封育年限后,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验收报告,与其它验收材料一起,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形成复查报告。
  8.3.2 合格标准
  封育实施后的林地要求群落结构合理,树木生长良好,无病虫危害木、枯立木,具有较好的林相和景观效果,林分郁闭度达到0.6-0.8。
  8.3.3 成效调查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成效调查时间、调查地点、组织工作情况、调查结果、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9 档案管理

  9.1 以经营单位的封育区为单元建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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