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7 投资概算:根据林地封育项目实施规模、工程量及劳动定额等进行投资概算,并提出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6 封育作业
6.1 封育组织管理
6.1.1 封育规划设计文件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后,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审核行,按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6.1.2 以封育区的经营单位为主体实施封育。
6.1.3 封育期间,经营单位应定期观测封育效果,根据观测情况可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及时调整封育措施。
6.1.4 封育期满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负责组织检查及成效调查验收。
6.2 封禁
6.2.1 警示
封育单位应明文规定封育制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公示。同时,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沟(渠)口、交通路口等树立坚固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在封区四周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养护社等内容。
6.2.2 人工巡护
根据封禁范围大小和人、畜危害程度,由各区(县)养护社成员负责巡视,加强管护。
6.2.3 界桩
封育区无明显边界或无区分标志物时,可设置界桩以示界线。
6.3 人工辅助育林
6.3.1 补植
针对低效纯林、种源不适林、病虫危害林及经营不当林,根据需要淘汰生长不良、病死植株,进行补植。
根据林地目标树种的分布现状,确定补植方式,通常有均匀补植(现有林木分布比较均匀的林地)、块状补植(现有林木呈群团状分布、林中空地及林窗较多的林地)、林冠下补植(耐荫树种)等方式。
6.3.2 更替
针对树种不适林、病虫危害林及经营不当林,根据经营方向,本着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确定。
视林分情况可对改造小班进行全面改造,也可采用带状改造、块状改造等方法。
6.3.3 抚育
针对低效纯林、经营不当林及病虫危害林,根据需要调整组成、密度或结构的林分,间密留稀,留优去劣,可采取透光伐抚育;
需要调整林木生长空间,扩大单株营养面积,促进林木生长的林分,可采用生长伐抚育或育林择伐;
对病虫害危害林通过彻底清楚受害木和病源木,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可望恢复林分健康发育的低效林,可采取卫生抚育或育林择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