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程序。各地应将纳入省为民办实事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项目校列入督导评估范围。今后,对列入《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规划》的完全小学、乡镇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初中学校,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规划年度的11月中旬前组织督导评估或初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规划年度的11月底前组织抽查认定或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适当时候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抽查认定。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备案或抽查认定的合格学校名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予以公布。凡未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公布的义务教育学校,在“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时,不得计入合格学校范围。
五、要充分运用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没有按规划完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申报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不能评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对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认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学校标准的,要合并或撤销。要建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跟踪复查制度,对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严重滑坡的,取消其“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称号,限期整改,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要认真完成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任务。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在今年3月至4月份对纳入2008年省为民办实事的730所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项目校以及列入2008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规划的其他学校扎实开展督导评估,并在4月3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督导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5月至6月份对各市州上报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进行审查备案或抽查认定,并统一公布最终认定的合格学校名单。纳入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500所实事项目校和500所备案项目校的验收工作,按照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统计局联合制定的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验收标准执行。对纳入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规划的其他学校的验收工作,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批复的督导评估方案执行。各市州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任务,并将有关资料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