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09]156号)
各市州教育局、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开展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是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08〕18号)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学校建设与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督导评估队伍,提高督导评估工作水平,确保督导评估科学准确,取得实效。
二、要严格坚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各市州要根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08〕20号)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湘政教督〔2008〕6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本市州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及时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批复后执行。要按照“软件从严、硬件从实、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原则,开展好市、县两级督导评估工作,切忌降低督导评估标准。
三、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责任。按照“建评分离、规划统一、分级负责、省里把关”的原则,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创建工作由基础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教育财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完全小学由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认定;乡镇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初中学校由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初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