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鲁价认发〔2009〕85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认定的有关事项,由省物价局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及时了解有关政策,按时办理重新认定手续。
二、各市物价部门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重新认定受理和初审工作,并于受理后的20日内将重新认定申请的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及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三、根据重新认定以及变更、遗失补办工作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双认定”工作的有关表格进行了调整,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区别使用。有关调整后的表格及说明,请登录山东价格鉴证网WWW.SDPA.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