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费 项 目 | 交费单位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 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疗、教学用房 | 3、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 4、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 5、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