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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9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决定完善全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税)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疗、教学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其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税)标准及方法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3项费、税,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行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下列14项费税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白蚁预防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防雷装置设计审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图纸审查费,合同印花税。

  下列6项费税在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环节统一收取: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契税。

  外地进滁施工企业营业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在实际发生时收取。

  三、办理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征收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

  在“一表制”标准之外,确需减免缓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转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基本建设收费的返退也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四、监督保障

  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费税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收费。

  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上述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2.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3.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税收分类别标准表

  附件1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收 费 项 目 交费单位收费单位收费依据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疗、教学用房3、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4、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5、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政策标准执行标准政策标准执行标准政策标准执行标准政策标准执行标准政策标准执行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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