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电煤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鲁价格发〔2009〕92号)
济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煤价格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济价检字〔2009〕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鲁价格发〔2008〕141号文件公布的主要煤炭生产企业和港口电煤、动力煤最高限价,是对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发电〔2008〕35号)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其第三条明确指出:“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省物价局、经贸委鲁价发电〔2008〕35号电报规定执行”。鲁价发电〔2008〕35号中第一条明确规定“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应的电煤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结算价格水平”。 因此,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应给发电企业的所有发电用煤价格均应严格执行电煤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