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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在被征地基准日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已符合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老年养老补助金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发放。被征地基准日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不予补发。

  (三)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60周岁时的当月25日前,持《福州市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手册》和本人身份证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老年养老保障金发放手续,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银行存折。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若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需一次性缴足村集体和个人承担的老年养老保障资金,从次月开始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

  (四)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银行存折。

  (五)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和《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对象凭参保缴费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于当月25日前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助登记,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灵活就业政府补助金银行存折。

  (六)享受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的12月份应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资格认定材料送交区农保经办机构,对未送交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直至资格认定材料补交后的次月给予补发。

  六、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对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的“福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划款通知书”进行审核后,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及老年养老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出具到账通知书。

  (二)在市农保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直接汇入市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市农保中心及时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汇入市财政局的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月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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