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在2004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执行。
本文所指市区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等三城区,其他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1999~2003年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
3.苏州市区1999~2003年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
4.苏州市区1999~2003年被征地农民保养金申请表
附件1:
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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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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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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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个人社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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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编号
| | 失业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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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 联系电话
| 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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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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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只可选择一个申请类别)
| □低保人员
| 低保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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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40男48及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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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家庭
| 特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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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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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 低保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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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
| 残疾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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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35男45及以上被征地农民
| 征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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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35男45周岁及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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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意见 (盖章)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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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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