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援助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为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给予岗位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所需经费从财政专项经费中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三、 大力扶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的征集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结业证书、自办实体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按规定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四、调整征地补偿费用
从2010年1月1日起,当年批准的征用土地项目,涉及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作以下调整: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现在的2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转入个人帐户;
(二)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金额,由现在的每亩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统筹帐户;
(三)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现在的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上述资金,全部进入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五、分步实施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为稳妥处理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实施步骤上,采取1999年至2003年为第一阶段,1998年前为第二阶段的划分方法来组织实施。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户籍在市区范围内,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按照社区、街道、区、市逐级申报审核的工作流程,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
1.申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于2009年7月31日前,至原征地时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申报(有关填表要求和表式见附表2)。
2.初审。村(社区)具体指导申报人员完成表式的填报,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信息进行初审、采集、整理、上传。街道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以及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村(社区)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村(社区)和街道汇总,并生成电子表格。
3.公示。由区政府对街道上报人员汇总表格审定后在被征地农民原征地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