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
(1)火灾隐患举报查处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系统等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访、安监、工商、文化、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权进行查处的,要在接到举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移送、通报当地消防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情况紧急的或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后24小时内交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举报,应当将查处情况函告消防机构。消防机构应当将相关部门移送、通报的举报查处情况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
(2)隐患信息互通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日常监督检查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网站或政府政务信息系统通报相关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改。安监、建设、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按规定及时报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上级政府定期对下级政府挂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时间、方案、要求、程序、指导、督查等工作分工,形成政府会办纪要。
(4)行政监察制度。凡是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监察部门应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的,要及时立案倒查责任。
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向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等部门和机关通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政策。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主动邀请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机关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上争取支持。
(3)市价格认证中心要根据火灾事故受灾单位、个人或事故处理机关的委托,积极主动地参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工作。
(4)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按照《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及时派员参与相关火灾事故调查,加强对“两罪”案件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