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教育部门: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对相关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通过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7.文化部门:对拟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实施审批时,对未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文件。
8.卫生部门:对拟开办的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许可或备案的文件作为批准条件之一。
9.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10.体育部门:对拟申办的体育审批项目,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11.公安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部门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不予备案,旅馆不予核发旅馆业登记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应及时通过公文抄送、网站、政府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并抄告相关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三)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1.消防安全信息公告机制
(1)行政许可公告机制。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经贸、公安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行政部门依托政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结果,以供其余部门随时查询,实现信息互通。
(2)登记备案查询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登记备案抽查的项目,抽查结束后5日内在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上公布并供查询。
(3)重大火灾隐患发布公告机制。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告知。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本地区火灾隐患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曝光。
2.重大问题抄告机制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对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处理的事项要通过专用文书函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当地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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