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定期会议协调机制
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络员会议,通报公安、工商、文化、安监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移送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研究分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具体工作的协调意见和要求,公布行政许可结果,研讨协调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完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前置监督机制
1.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作为审查前提,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不按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不按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依法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文件。
2.房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将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作为审查前提,对建设项目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3.安监部门: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应安全许可手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有烟花爆竹储存设施),不予受理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领材料;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登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予受理其相应许可证申领材料或核发经营许可证(其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剧毒化学品、成品油经营,由市安监局受理后送省安监局核发相应许可证)。
4.交通部门: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
5.工商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手续。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撤销,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在接到消防部门函告后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