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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政办〔2009〕14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全面展开,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关于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渠道

  按照我市的《办法》要求,市市容管理局是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执收形式实行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两种方式。具体征收渠道为:

  (一)个人

  1.自来水一户一表居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2.自来水多户一表居民,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清单征收,市市容管理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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