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的考察调研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特殊情况确需报道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党委办公厅审定后,在自治区平面媒体发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文字稿一般不超过200字,宁夏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分钟。
  各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参加各种大型公务活动和调研,每晚只播出一次,其他自治区领导参加各种大型活动,确需报道的,每晚只播出一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统一组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执法检察和调研活动,由自治区人大、政协办公厅通知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性综合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300字,宁夏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分钟。
  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动,由自治区外事办提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通知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发综合消息,文字稿一般不超过200字,宁夏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分钟。
  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出访活动,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发综合消息,文字稿一般不超过600字,宁夏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一般不超过2分钟。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的出访活动,一般不作报道。
  七、关于改进警卫工作
  18.严格执行有关警卫工作规定。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一般不部署警卫工作,市、县(区)不上警卫,不布路线,不在住地、现场和道路上执勤,确因情况复杂时,由自治区公安厅警卫部门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酌情布置执勤。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可安排1辆警车随卫,没有特殊情况,带路的警车不鸣警报器,不喊话,车队不闯红灯。自治区领导同志抵离时,市、县(区)不安排警车和执勤人员接送,可安排1名同志在自治区警卫局车上引路。
  中央领导同志来宁的警卫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警卫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4]11号)及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执行。省部级领导同志来宁的警卫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来宁省部级领导干部出行安全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9]2号)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改进公务接待工作,带头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市、县(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要担负起具体落实责任,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要担负起相应的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