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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市县政府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市县政府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党办[2009]33号 2009年3月1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我区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已全面启动。为防止上级业务部门于预市县政府机构设置,确保市县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政府工作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综合设置,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市县党委、政府在自治区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结合各自实际,“一县一策”,因地制宜地提出政府工作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意见,机构改革方案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上级业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市县政府进行机构改革,不得以各种方式加以干预。遇有上级业务部门干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市县党委、政府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反映,不得以上级干预为由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总量配备编制。
  三、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纠正,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市县机构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机构改革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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