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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文件的通知

  (七)推进产业化经营。积极扶持发展奶农合作社、奶牛协会等奶牛专业合作组织,使其在维护奶农利益、协商生鲜乳收购价格、为奶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大力发展以奶农为基础、养殖基地为依托、乳制品生产企业为龙头的奶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行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发挥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各地价格、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保障协调机制正常运行。农业、工商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生鲜乳收购合同,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
  (八)加强行业指导和法制建设。加强对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指导。及时分析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预警。各有关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责任与考核
  (一)明确责任和分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行业指导,严格质量监督。省农业厅要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省质检局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要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要负责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统一发布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省工业信息化委要加强行业整顿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促进企业严格管理,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省商务厅要加强乳制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监局要及时做好奶业贷款发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和指导工作;云南保监局要督促保险公司开展奶牛保险业务。省监察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问责制要求,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协调、监督与检查,对责任不到位、渎职、失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纲要实施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落实纲要的具体方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州(市)要结合实际情况,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在2009年4月前,请各州(市)对贯彻实施纲要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自查情况;在此基础上,由省政府力公厅组织对各州(市)的督查。从2009年开始,各州(市)、各有关部门每半年要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和评估,并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每个年度,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州(市)、各有关部门执行纲要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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