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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莽人归属为布朗族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莽人归属为布朗族的批复
(云政复[2009]24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金平莽人归族问题的请示》(红政报[2008]43号)收悉。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同意云南省克木人和莽人归属为布朗族的复函》(民委(政法)函[2009]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莽人归属为布朗族。
  二、请你州与省民委、省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要求,内外有别,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三、请你州在执行民族政策等方面,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使莽人归属的确定,更有利于增进民族平等团结,促进他们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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