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业合作,加快会展业市场化进程。要加强相关行业合作,鼓励与会展业相关的物流、餐饮、旅游、运输、广告、报刊、礼品、保险、通讯等行业发挥各自优势,与会展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延长会展产业链,形成互动共赢的发展格局。要加强展馆相关设施建设,优化周边环境,提高餐饮、住宿、交通等配套服务水平,为加快会展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载体和条件,逐步形成以配套齐全的展馆为载体,以大型会展企业为龙头、中小型会展企业为辅助,服务企业相配套的会展市场体系。
三、规范管理,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
(一)实行会展活动年度统筹协调制度。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会展市场环境,每年11月底前,各办展机构要向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展会计划。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支持“新、特、优”展会,保护重要和品牌展会,3个月之内不重复举办题材、内容、名称等相同或相近展会等原则,确定并发布次年展览计划名录,办展部门和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会展登记等手续。
(二)加大对会展活动冠名支持力度。会展企业具体承办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展会,全国性(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展会,以及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预期参展人数4万人以上的展会,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的,经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可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支持。由市政府部门承办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展会,需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由市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规范对展会的收费和检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涉企收费的减免政策,不得强制会展企业参加各类协会,或将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转移至下属事业或企业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搞有偿服务。对会展活动的检查,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展会秩序、保障展会安全和顺利进行的原则实施,避免不必要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尽量减轻会展企业负担。
(四)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从市级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承办、引办、创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型展会(财政另行拨款的除外)的会展企业和主办机构,以及宣传会展业发展、传播会展信息、培养会展人才、表彰奖励会展先进单位等支出。
(五)建立科学的会展业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会展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强对各类会展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对展会活动和展会效益及时作出评价,引导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