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攻击动物的生物战剂:非洲猪瘟病毒、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牛瘟病毒、新城鸡瘟病毒等。
(三)攻击植物的生物战剂:玉蜀 黑粉病、柑橘溃疡病单孢菌、水稻枯黄单孢菌、核盘菌等。
附2:
临床症候群与对应的流行性疾病
综合征
| 特 征
| 对应的疾病
|
⒈无特征性皮疹的全身发热性疾病
| 突然或逐渐发病,伴有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偶尔有胃肠道症状;无确切定位,偶尔有多淋巴结炎,关节炎;可能再发和复发
| 1.1所有气候:节肢动物传播的病毒热,布鲁氏病,流行性肌痛,钩端螺旋体病,非肺炎性军团病,伤寒副伤寒,战壕热,旋毛虫病
1.2温暖气候或季节:急性血吸虫病,登革热,中暑,疟疾,回归热,裂谷热,白蛉热
|
⒉发热性皮疹
| 起病伴有发热和全身症状;全身性皮疹(斑疹、丘疹、疱疹、脓疱疹)或皮疹定位在皮肤和/或粘膜的某些部位;假如是出血性的,见综合征3
| 2.1一般性皮疹(斑疹或紫癜):肠道病毒发疹热,传染性红斑,麻疹,脑膜炎菌菌血症,鼠咬热,幼儿急疹,风疹,猩红热,斑疹热群(南欧斑疹热,落矶山斑疹热),中毒性休克综合征(由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斑疹伤寒(地方性、流行性,恙虫热)
2.2一般性皮疹(泡疹或脓疱疹):猴痘,立克次体痘,天花,水痘
2.3局部性红斑(任何部位):皮肤炭疽,麦地那虫病,肠道病毒泡状胃炎伴有皮疹,慢性游走性红斑(由burgdorferi螺旋体引起),疱疹病毒齿龈炎,粘膜及皮肤淋巴结综合征,痘病毒局部皮肤感染
|
⒊出血热
| 起病伴有发热和全身症状;3~5天后的第二阶段伴有皮肤出血(瘀斑,瘀点,穿刺有分泌物),内出血(阴道出血,欧血,柏油样大便,血尿),偶尔有黄疸,有或无末梢休克综合征
| 3.1蚊虫传播:切孔肯亚出血热,登革热,黄热病
3.2蜱传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基萨那森林热,鄂木斯克出血热
3.3啮齿动物传播:肾综合征出血热,阿根廷玻利维亚出血热,拉沙热
3.4病媒不明:埃波拉及马尔堡病毒病
|
⒋发热性淋巴腺病
| 起病伴有发热和全身症状;化脓性或非化脓性,局部或全身性腺体肿大
| 4.1全身淋巴腺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巴尔通体病,丝虫病,内脏利什曼病,弓形体病
4.2局部淋巴腺病:r-疱疹病毒性单核细胞增多症,腺鼠疫,土拉伦斯菌病,非洲锥虫病
|
⒌发热性神经系统疾病
| 偶尔发生,伴有发热和全身症状,脑膜炎体征,脑炎、麻痹
| 5.1瘫痪:肠道病毒性脑脊髓炎,脊髓灰质炎
5.2脑膜炎:血管圆线虫病,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嗜血杆菌脑膜炎,病毒性脑膜炎,脑膜炎球菌性脑膜炎,腮腺炎
5.3脑炎:节肢动物传播的病毒性脑炎,新型隐球菌病,病毒性脑炎,李士特菌病,由各种传染性因子引起的脑膜脑炎,狂犬病
|
综合征
| 特 征
| 对应的疾病
|
⒍发热性呼吸道疾病
| 疲劳、咳嗽、胸痛、呼吸困难;脓痰或血痰
| 6.1上呼吸道(喉,气管,支气管):急性病毒性咽炎,急性病毒性鼻炎,支气管炎,白喉,肠道病毒性淋巴结咽炎,肠道病毒性水泡状咽炎,喉气管支气管炎,百日咳,链球菌性咽炎
6.2下呼吸道(细支气管,肺泡):肺炭疽,细支气管炎,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病,流感,军团菌病,类鼻疽,饲鸟病,肺鼠疫,细菌性肺炎,霉浆菌属引起的肺炎,链球菌性肺炎,其他传染因子引起的肺炎,病毒性肺炎,Q热,结核病
|
⒎发热性胃肠道疾病
| 无全身症状或症状较轻,恶心、呕吐腹绞痛;腹泻伴有或不伴有粘液、血;偶尔伴有神经系统的体征和症状(见综合征5)或伴有皮疹(见综合2)(注:食物中毒可能无发热)
| 7.1腹泻:急性病毒性胃肠病,小肠弯曲菌肠炎,霍乱(非-01型霍乱弧菌性肠炎),寄生虫引起的腹泻,肠道杆菌属引起的肠炎,轮状病毒性肠炎,沙门氏菌病,旅游者腹泻,耶尔森氏菌小肠结肠炎
7.2痢疾:阿米巴痢疾,肠炭疽(罕见),志贺氏菌痢疾
7.3其他:异尖线虫病
|
⒏发热性黄疸
| 初期伴有全身性症状(见综合征1),但也可能没有;黄疸;若是出血性的,见综合征3
| 甲型病毒型肝炎,乙型病毒型肝炎,非甲非乙型病毒型肝炎,δ病毒型肝炎,流行性病毒型肝炎
|
⒐非发热性疾病
| 有以上综合征的一些体征和症状,但不发热
| 9.1皮疹:皮肤型利什曼病,孢子丝菌病,游泳者皮炎,游泳池相关皮炎,雅司病
9.2神经系统疾病:格林-巴利综合征,Reye’s综合征,破伤风
9.3呼吸系统疾病:肺吸虫病
9.4胃肠道疾病:结肠袋纤毛虫病,毛细血管炎,霍乱(流行性霍乱弧菌O群),华支睾吸虫病,姜片虫病,贾第鞭毛虫病,肠道血吸虫病
9.5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食物中毒:腊样芽孢杆菌,肉毒杆菌,产气荚膜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物,副溶血性弧菌
9.6黄疸:片吸虫病
9.7结合膜炎:急性细菌性结合膜炎,腺病毒结合膜炎,衣原体结合膜炎,肠道病毒出血性结合膜炎
9.8泌尿道疾病:泌尿道血吸虫病。
|
注意:①此表并非包罗万象,仅提供快捷参考;
②相同的致病因子可能引起不同的症候群;
③起病初期,临床表现可能仅为全身症状核体征,特征性症状在起病几天后才出现;
④有些体征和症状,如皮疹和黄疸,可能是暂时的,或者难于发现;
⑤在感染人群中仅一部分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其他为轻型或亚临床型感染;
⑥肠道或呼吸道疾病的爆发有时可能由不止1个致病因子同时引起。
附3:
保护性预防措施及防护服穿着注意事项
预防类型
| 方 法
|
1、标准预防措施
|
排泄物、分泌物和皮肤渗出物
| 带手套和/或洗手;
接触传染性排泄物物后,换手套和更衣;
接触口腔分泌物时,带口罩;
消毒处理排泄物(在有现代污水处理系统的社区则不必);
口腔分泌物:采取针对某些疾病(如脊髓灰质炎)排泄物相同的预防措施;
眼分泌物:需要时,可采用双层袋技术和污染物焚烧;
排出物和敷料:双层袋技术;
新近污染的物品:双层袋技术并灭菌或焚烧;
|
血液*
| “针”的预防主要在排空注射器时要避免产生气泡;
污染物品:双层袋装和焚化或高压消毒;
|
2、肠道隔离
| 单人房间(或住在相同疾病病人的病房里):采用隔离盥洗室;
处理传染物品后:更换手套和衣服;
需要时:采取排泄物和口腔分泌物的标准预防措施;
对于新近污染物品:采用标准预防措施;
限制探访;
|
3、呼吸道隔离
| 单人房间:负压(排风扇),最好有一前室;
处理病人后:工作服,手套和帽均要脱下;
鼻咽分泌物:消毒;
新近污染物品:采取标准预防措施,限制探视;
|
4、严格隔离
| 配有前室和污水槽的单人房间:气流通过负压和排风过滤控制(高效微粒空气HEPA过滤器);
起着微生物屏障作用的特殊设备;
------高度安全的一次性防护衣服和全面式或半面式微生物口罩,或正压隔离帽式呼吸器,或塑料薄膜床式隔离器(Trexler’s帐篷型);
污水净化与排泄物,渗出物和血的消毒;
终末消毒;
医务人员监测;
禁止探访病人;
|
注:1.在处理血液时存在乙肝传播的危险。
2.生物病原因子的个人防护,一般可用带面罩及眼睛防护的普通防护服,并着长统胶靴,天花、鼠疫、炭疽、出血性病毒感染及T-2霉菌毒素则需要呼吸性保护,尤其是T-2霉菌毒素至少须采用防护化学性毒物使用的面部完全覆盖的带滤过气罩的呼吸器。对于节肢动物媒介传播的疾病,除应防止污染外还要严防被叮咬。防护服穿着必须规范,应相互检查妥当,穿鼠疫防护服的先后顺序为:穿内隔离衣裤→戴白帽子和小口罩→扎三角头巾→穿防蚤袜→穿高统雨靴→穿反背衣→戴大口罩→戴手套→戴护目风镜,然后在防护服可喷以消毒及杀虫药液,脱卸时也可再喷药液,脱卸后如有可能最好采用3%硼砂溶液漱口以防止受染。防护服脱卸时应将污染面朝里并及时浸泡消毒。不能浸泡的可用消毒液擦拭的带8层口罩应保持干燥,否则应及时更换。
附4:
针对主要生物战剂的药物预防与免疫预防
病 名
| 药 物
| 用 法
| 成人剂量
| 用药时间
|
鼠疫
| 链霉素
| 肌注
| 每日30mg/公斤
| 3~10天
|
四环素
| 口服
| 每日4次,500mg
| 7天
|
强力霉素
| 口服
| 每日2次,100mg
| 7天
|
环丙沙星
| 口服
| 每日2次,500mg
| 7天
|
磺胺嘧啶
| 口服
| 每日4次,4g
每日2次,2g
| 第1天
第2~4天
|
炭疽
| 四环素
| 口服
| 每日4次,2g
| 5~6天
|
青霉素
| 肌注
| 每日160万单位,2次
| 5~6天
|
氯霉素
| 口服
| 每日4次,0.5g
| 5~7天
|
环丙沙星
| 口服
| 每日2次,500mg,并开始接种疫苗
| 连续4周
|
强力霉素
| 口服
| 每日2次,200mg,并开始接种疫苗
| 连续4周
|
炭疽疫苗
| 皮上划痕
| 按说明书接种
|
霍乱
| 氟哌酸
| 口服
| 每日2次,400mg
| 3-5天
预防服药2天
|
口服补液
| 口服
| 1000ml稀释 每小时750ml
| 根据脱水程度补液
|
四环素
| 口服
| 每日4次,1g
| 5天
|
强力霉素
| 口服
| 第一天200mg
以后每日100mg
| 3天
|
呋喃唑酮
| 口服
| 每日2次,200mg
| 4天
|
天花
| 甲靛半硫脲
| 口服
| 每日2次,每次3克,间隔12小时
| 3天
|
天花疫苗
| 皮上划痕
| 按说明书接种
|
其他病毒病
| 干扰素
| 静脉
注射
| 实验研究对有些病毒病有效,但临床使用剂量需摸索和具体情况而定。
|
免疫血清
| 静脉
注射
| 实验研究部分病毒病有效,但临床使用剂量需摸索和具体情况而定。
|
出血热疫苗
| 肌肉注射
| 按说明书接种
|
肉毒中毒
| A、B型肉毒抗毒素
| 肌注
| 各5万单位
|
附5:
现场处置常用器材
个人防护用品
| 普通大小口罩、过滤性口罩、眼镜、一次性乳胶手套、防护服、防护鞋、预防性药品、驱避剂、消毒剂、酒精、毛巾、肥皂、清洁饮用水、防毒面罩
|
现场调查器材
| 肛拭管、一次性注射器、试管、胶布、保温瓶、采样瓶、现场采样器、密封洗消袋、消毒药品(漂精粉、含氯消毒片、酒精棉球等)、灭鼠灭虫药物、喷雾器、采样包(袋)、记录本、笔、现场调查表、笔记本电脑
|
第十一届运动会病媒生物监测和控制工作方案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传播人类疾病的生物,这类生物除传播疾病外,还能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能严重影响运动员比赛和休息。为保证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不受病媒生物危害的影响,将媒介生物性传染病突发与流行的危险性降至最低,确保第十一届运动会举办期间能对各类病媒生物事件做出快速而有效的应急反应, 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准备与举行期间。
本方案实施范围包括正式比赛场馆、训练场馆、签约饭店、定点医院、著名游览景区、繁华商业区以及人群较为聚集的商场、交通干道周边、餐饮行业等公共场所。
二、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第十一届运动会准备与举行期间,病媒生物日常控制、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发生、病媒生物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新发传入性病媒生物性传染病及传染性病媒生物入侵或某些紧急状态时,对病媒生物进行控制时使用。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㈠十一运会组委会医卫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病媒生物防制的各项工作;组建省级专家组和应急队,负责媒介生物性传染病突发与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赛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家组及应急队。
㈡各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正式比赛场馆、重要非竞赛场馆、签约饭店及定点医院等相关重要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进行监测与预警;负责组织对正式比赛场馆、重要非竞赛场馆和训练场馆病媒生物防制进行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
㈢各赛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式比赛场馆、重要非竞赛区、训练场馆、签约饭店、定点医院以及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有关单位负责其区域内的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并应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与防制工作制度。
㈣各赛区正式比赛场馆、重要非竞赛区、训练场馆、签约饭店与定点医院等相关单位应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进入其区域内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与预警、技术指导与效果评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人员与车辆制证、现场勘察与防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
四、防治重点及控制标准
㈠防治重点
⒈一类保障地区:即十一运会举办地签约场馆,范围包括参加运动会的官员、运动员、记者使用的比赛、训练和食宿等场地和签约宾馆。
⒉二类保障地区:范围包括:一是以“一类保障地区”为中心,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区和外环境;二是举办地旅游区和各赛区确定的用于接待国内外观众与游客的各类场所及地区。
⒊三类保障地区:范围包括以“一类保障地区”为中心,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区和外环境。
㈡控制标准
⒈“一类保障地区”各单位室内和外环境不得检出鼠,蚊、蝇及其幼虫与蛹和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护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⒉“二类保障地区”和“三类保障地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内部和外环境的鼠、蚊、蝇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及其蚊、蝇幼虫及蛹的阳性率控制在全国爱卫会《全国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全爱卫发(1997)第5号)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五、技术储备
⒈建立工作网络
建立十一运会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明确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完善管理措施和保障机制,规范病媒生物防制操作与服务规程,组建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防制队伍、技术队伍和应急队伍。
⒉开展病媒生物风险评估
在重点行业和场所主要病媒生物危害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重点开展比赛场馆、重要非竞赛区、训练场馆、签约饭店、相关人员驻住地及其周边环境病媒生物种类、密度、病原及抗药性状况的调查与监测,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对潜在传入性病媒生物种类和鼠传性疾病及虫媒病传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性评估。
六、病媒生物的监测
详见附件第十一届运动会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方案。
七、重要病媒生物的控制措施
㈠蚊虫控制
⒈防蚊措施:保护人群,减少与蚊虫的接触机会。特别是疾病流行期,当地居民和救护人员必须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
⑴在住处装上纱门、纱窗,使用蚊帐。
⑵有条件时使用经药物浸泡过的蚊帐: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浸泡或喷洒蚊帐,可以防治家栖和半家栖蚊种,尤其适用于蚊传疾病流行区。常用药物及剂量为:溴氰菊酯喷洒蚊帐,10~20mg/ ㎡,浸泡蚊帐15~25mg/㎡;顺式氯氰菊酯浸泡蚊帐,20~30mg/ ㎡。其持效可达3~6个月,甚至更长。对门帘、纱窗等的处理,也可获得类似效果。
⑶睡觉前点燃蚊香(或电热蚊香)。
⑷用市售驱蚊剂涂在身体暴露部位,防蚊效果一般可维持3~6小时。
⒉杀灭蚊虫方法:
清除室内外的各种蚊孳生物,包括垃圾、杂草、小型积水等,不能清除的积水,则要投放杀蚊幼剂。
外环境灭成蚊可采用超低容量喷雾,如奋斗呐悬浮剂等菊酯类品牌药物。
㈡蝇类控制
以药物杀灭为主,同时治理环境,及时清理垃圾、粪便等,以减少蝇类孳生,加强个人防护,减少蝇类与人的接触机会。
⒈室内
墙壁周围可喷洒与杀灭成蚊相同药剂,也可喷气雾剂快速杀灭成蝇。
⒉室外
可采用超低容量喷雾,如奋斗呐悬浮剂等菊酯类品牌药物。若蝇类密度较大,除进行喷雾外,还可采用毒饵防蝇。室内外均不得使用国家禁用药物,以及敌敌畏等毒性较大的药物。
㈢鼠类控制
⒈灭鼠方法:
⑴药物选择:可用0.5~1%磷化锌毒饵,(磷化锌为急性灭鼠剂,投放时必须严格监管)。室内外均不得使用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等急性灭鼠药。
⑵投药方法:
室内投药:每间房(15㎡)投3~4堆,院落内沿墙每5米放1堆。每堆3~5g。室内灭鼠可单用急性灭鼠剂也可并用粘鼠板。
室外投药:按棋盘式投放,每份毒饵间隔10米,每堆0.5~1g。
⑶器械灭鼠:如鼠笼、鼠夹、粘鼠板等。
⒉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穿防护服、戴口罩、戴手套等。
⒊灭鼠与灭鼠的体外寄生虫同时进行:鼠死后,其体外寄生虫很快离开鼠体寻找新的宿主,可随时将病传给人群或当地鼠类,所以在灭鼠的同时要杀灭鼠体外寄生虫。鼠体外寄生虫主要是蚤、蜱、螨,其活动半径在50米内,可以50米为半径实施化学杀虫剂滞留喷洒。
⒋灭鼠巩固措施:在用急性灭鼠剂3天后,再投放与急性毒饵不同基饵的慢性灭鼠剂,如0.005%溴敌隆毒饵。慢性毒饵最好长期暴露在灭鼠现场,但最少也要暴露在灭鼠现场10天以上,必要时设毒饵站长期灭鼠。
⒌死鼠处理:
⑴疑似有鼠传疾病时,取鼠肺、鼠血带回实验室做病毒分离。
⑵灭鼠体外寄生虫后将鼠尸焚烧或深埋。焚烧时可在鼠尸上浇上汽油进行焚烧。深埋时,先将鼠尸集中在带盖的筒内,喷1%DDV,0.5h后深埋(1米左右),坑底与坑内的鼠尸表面都应洒漂白粉或其他含氯消毒剂干粉。
⒍灭鼠人员自身杀虫、捕打工具消毒:应急灭鼠结束后,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自身杀虫,进行皮肤消毒。
㈣蟑螂控制
⒈滞留喷洒:蟑螂密度过高时,可使用悬浮剂如奋斗呐悬浮剂等菊酯类品牌药物等进行滞留喷洒。
⒉投放毒饵或胶饵:或滞留喷洒与毒饵联合施用。
⒊环境治理:发现有可被蟑螂栖息藏身之处,要立刻进行整治,包括堵塞洞隙、生活垃圾日清以及严格控制食源和水源等。
八、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方案的启动与终止
当严重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鼠疫、流行性乙型脑炎、肾综合症出血热等)发生时;输入性病媒生物性传染病发生时;重要病媒生物传入时;与病媒生物性传染病有关的生物恐怖事件发生时;目标防制区域中的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时。以上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由十一运会组委会医卫部宣布应急启动。
当某种病媒生物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消退、政府指定的某些紧急状态结束或自然灾害恢复正常,根据病媒生物密度、疫情动态,经过病媒生物应急控制协调机构或相应组织综合评估,确认对人群健康不再有威胁,报请十一运会组委会医卫部终止应急控制状态。
附:
第十一届运动会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㈠掌握监测对象的种类、密度数量、分布及季节变化,并进行趋势分析,确定病媒生物孳生地,为预测预报和处理应急事件积累基础数据。
㈡确定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是否需要采取控制措施,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病媒生物防制方案提供依据。
㈢分析病媒生物的密度变化和当地传染性疾病的相关性,为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㈣评价病媒生物控制效果,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二、监测范围
㈠一类保障地区:即全运会举办地签约场馆,范围包括参加全运会的官员、运动员、记者使用的比赛、训练和食宿等场地和签约宾馆。
㈡二类保障地区:范围包括:一是以“一类保障地区”为中心,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区和外环境;二是举办地旅游区和各区县确定的用于接待国内外观众与游客的各类场所及地区。
㈢三类保障地区:范围包括以“一类保障地区”为中心,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区和外环境。
三、监测方法
㈠鼠密度监测
监测方法与时间:4~11月监测,每月监测1次,室内布粘鼠板、室外布鼠夹或鼠笼,每次布300只,连续监测2天,用肉脂渣作为诱饵,即每次监测600个夹日。记录捕鼠种类、雌雄、数量。
㈡蚊密度监测
监测方法与时间:全年4~11月监测,每月上、下旬监测蚊1次。成蚊密度监测采用CO2灯诱法,每个类型监测点布灯5个,晚5~6点放早5~6点收,记录捕蚊种类、雌雄、数量。
㈢蝇密度监测
监测方法与时间:全年4~11月监测,每月中旬监测蝇1次。蝇密度监测采用蝇笼法,每个类型监测点放置3个蝇笼,每次放置6小时,上午9~10点之间布放,下午3~4点间收回。
㈣蟑螂密度监测
监测方法与时间:4~11月监测,每月监测1次,每个监测点布粘蟑纸50张。记录蟑螂数量、成若虫、雌雄等信息。
第十一届运动会突发核放射事件医学处置方案
一、目的
为应对和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核与放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十一运会圆满成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原则
遵循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坚持“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分析、措施果断、单位自救、现场急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抢救辐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人员,提供卫生应急保障,开展事件状态下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和放射危害评价。
三、突发电离辐射事件的类型
核与放射事件是电离辐射源失控引起的异常事件。针对十一运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或其他辐射源失控事件,根据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后果严重程度、控制能力及建议措施的评估分析,分为以下四类:
1、放射性物质散布事件【高等级风险;可能发生;后果较大】:极端分子或恐怖分子利用“脏弹”制造放射性污染和人员伤害;利用放射性物质污染水、食品、日用品等;拨打核与辐射威胁电话等。
2、袭击核设施事件【高等级风险;较不可能发生;后果重大】:极端分子或恐怖分子通过破坏核设施,使放射性物质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使水、食品等遭受放射性含量增加,从而对人员产生辐射损伤,并造成社会恐慌。
3、爆炸核装置或核武器事件【高等级风险;基本不可能发生;后果特别重大】:极端分子或恐怖分子通过使用核爆炸装置或核武器,直接攻击重要设施和人群,造成人员伤亡和设施破坏,产生巨大的恐怖影响。
4、“孤儿”放射源进入人群密集区域事件【高等级风险;可能发生;后果一般】:极端分子或不法分子利用失控的放射源在某些重点场所和人群密集区,对人员进行辐射照射,造成辐射伤害,制造恐慌和现场混乱。主要关注地方是各赛场和人员密集区,主要对象是观众和来宾。
四、组织机构
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成立省级核与放射事件医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核与放射事件的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由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组建由放射医学、放射卫生、放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级医学应急专家组;组建由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防护、放射损伤救治、血液、神经内科、内分泌科、流行病学及心理辅导等专家组成的省级医学应急救援队。各赛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各赛区均应指定专门医疗机构作为核辐射损伤病人的救治医院。要整合辖区内放射卫生监测和防护技术,成立核与放射事件现场处置技术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辐射水平检测、放射污染的控制及人员和场所现场污染水平检测、现场去污、现场样品采集。该技术小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控制器械。
五、事件报告
发生核与放射事件时,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应立即启动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影响,同时将事件信息上报组委会医疗卫生部。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六、突发电离辐射事件医学应急处置措施
参照《山东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鲁卫应急发〔2008〕11号)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㈠现场调查与监测:了解放射事故涉及的人员数量、受照位置及时间、损伤类型、放射源种类及活度、人员辐射场分布及辐射水平,确定人员是否有内外放射性污染。
㈡医疗救治: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对危重伤员先抢救后除污染、尽快将伤员撤离事件现场、保护参加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救治原则。针对受伤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体表去污、促排、阻吸收,给予抗放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对症、支持治疗。采集血样和其它生物样本做生物剂量检测和体内污染的实验室测量分析。
㈢伤员分类:在核与放射事故中,受害者可能受到一种或多种损伤:外照射(局部或全身的),外污染和(或)内污染,其他损伤(创伤、出血、休克、烧伤等)。根据腹泻、呕吐的出现时间和次数以及白细胞计数、皮肤检查结果初步判断伤员的受照类型及分度。普通伤员送当地医院治疗;轻、中度放射损伤伤员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进行治疗;重度放射病或放射性复合伤伤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㈣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全身受照剂量估算,并结合患者的其它临床症状、体征,进行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
㈤放射病治疗:应采取综合对症治疗,包括促排和抗放药物应用、促进造血、防治感染、防治出血、矫正水电质紊乱和酸中毒、营养支持等。
㈥体表和体内放射性污染的消除:对于体表放射性污染,可用表面污染仪进行测量,以确定污染部位、范围和程度;去除体表污染的办法主要是脱去受污染的衣服后进行去污洗消。对于体内放射性污染,要尽快估算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和内照射剂量,去除内污染的办法主要是尽快清除初始污染部位的污染,阻止人体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加速排出人体的放射性核素,减少其在组织和器官中的沉积。
㈦食物和饮水控制:对遭到放射性污染且超过干预水平的食物和饮水要采取清洗、去壳、禁止使用和集中销毁等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