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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第十一届运动会鼠疫突发疫情处置等30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㈠疫情监测
  各赛区医疗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监测工作,保证在第一时间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疫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输入性传染病监测哨点医院。
  ㈡疫情报告
  责任报告人、报告程序按照国家和卫生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进行报告。
  ㈢预警行动
  根据我省或有关地区输入性传染病疫情的传入和发展趋势,结合国内外特别是周边毗邻地区疫情对本区域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初步判断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今后进一步完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针对性建议。首先应采取专家报告、座谈、讨论等形式,在形成初步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输入性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和有关其他部门成员共同参加的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专题会,最后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进行疫情预警通报和信息发布。预测预警工作在有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要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㈣预警级别及发布
  输入性传染病疫情预警的分级主要应根据输入性传染病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发展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共4个级别。省输入性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Ⅳ级(绿色预警):绿色预警主要指国外发生输入性传染病疫情暴发或流行,或国内与我省非接壤的省份已有疫情发生,我省存在传入危险的一种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黄色预警主要指国内与我省接壤的省份已有动物间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发生,或通过各级的监测工作,在我省发现有可能的输入性传染病阳性动物或有输入性传染病临床症状但又不符合诊断标准的可疑病人,是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种预警。
  Ⅱ级(橙色预警):橙色预警主要指我省有1个县发现有明确诊断的输入性传染病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种预警。
  Ⅰ级(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主要指我省有2个或2个以上县发现多例输入性传染病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1县出现非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根据国务院防治输入性传染病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紧急要求,需在全省范围内启动防治输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的一种预警。
  五、应急响应
  ㈠分级响应
  出现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后,所在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作出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确定为输入性传染病疫情暴发时,所在赛区输入性传染病防控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处置,并报告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赛区医疗卫生部门要同时报告赛区组委会输入性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和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输入性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
  ㈡信息管理
  1.资料收集
  在十一运会组委会和各赛区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分析输入性传染病有关的信息资料,以供决策和指导输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参与全国的信息交流,加强与负责处理输入性传染病的有关国际、国内组织开展良好的合作,获取有关信息,了解控制输入性传染病的科学进展,尤其对跨国界、跨省界的输入性传染病能够协同处置。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
  为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强常规疫情监测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重点传染病监测及报告,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㈢指挥与协调
  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由十一运会医疗卫生部输入性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和各赛区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临时现场指挥部受各赛区组委会的统一指挥。在各赛区组委会统一指挥下,卫生、药监、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救输入性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㈣基本应急
  各赛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输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㈤疫区控制
  发生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包括人间疫情和动物间疫情)后,疫区所在赛区组委会经报请省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口岸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疫区所在赛区组委会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
  ㈥疫区隔离解除
  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进行隔离封锁,经验收后,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人,疫区防控领导小组可提出解除疫区封锁报告,经所在赛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宣布解除封锁,并上报卫生部备案。排除人间输入性传染病时,应立即解除封锁隔离。
  ㈦新闻报道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按上级有关指示,指定专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它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六、后期处置
  ㈠输入性传染病疫情评估
  赛区各级输入性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在输入性传染病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㈡奖励与处罚
  对在输入性传染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㈠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㈡经费保障
  对输入性传染病所需经费要列入预算,报赛区组委会安排落实。
  ㈢物资保障
  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应建立区域性专用无线通讯系统,以保证联络的畅通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时效性。对输入性传染病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物资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统一调配,保障供应。
  ㈣应急队伍保障
  赛区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应付输入性传染病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输入性传染病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输入性传染病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
  ㈤技术保障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输入性传染病防治方案》和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建立并完善应对输入性传染病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输入性传染病提供技术保障。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㈠公众宣传教育
  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输入性传染病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㈡培训与演习
  提高应急处置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输入性传染病的处置、救护工作组(队)的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输入性传染病的能力。

第十一届运动会实验室病原检测应急处置方案

  一、目的
  为切实做好十一运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病原检测,科学、规范、安全、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十一运会的顺利举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依据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
  三、适应范围
  本方案适应于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相关业务部门在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为做好相关的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在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管理、病原微生物样本运输及实验室物资储备等方面日常及应急状态的工作。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负责指挥、协调十一运会期间的实验室病原检测的各项工作,组建省级的实验室病原检测专家组和应急处置工作队,专家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应急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各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专家组、应急队,负责做好本赛区十一运会期间的实验室病原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工作。
  五、生物安全要求
  ㈠可能发生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⒈实验活动事故
  ⑴实验人员的损伤(意外刺伤、割伤和擦伤等);
  ⑵意外吸入有潜在危险的材料;
  ⑶感染性物质(包括培养物)的溢出、溅出或漏洒;
  ⑷有潜在危险的气溶胶的释放(在生物安全柜内除外);
  ⑸离心机运行中盛有感染性物质的离心管破裂;
  ⒉ 实验室感染事故
  ⑴实验室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所操作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临床症状、体征或者疾病;
  ⑵实验室人员出现的临床症状、体征或者疾病不能排除实验室感染;
  ⑶实验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泄露;
  ⒊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⑴自然灾害(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的事故;
  ⑵人为对实验室设备、设施的破坏造成的事故;
  ⑶菌(毒)种、感染性样本或有毒化学物品的丢失或破坏造成的事故。
  ⒋其他原因造成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㈡预防预警
  ⒈为十一运会提供检测服务的各类各级实验室要在硬件设施上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同时建立相应的严格规章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增强安全意识,把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⒉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感染性标本、放射源、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每次使用后及时登记,发现遗失或被盗,立即报告。
  ⒊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保存本底血清,定期体检。发现工作人员出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有关的感染或伤害应立即报告。
  ⒋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发出预警通报。
  ㈢应急控制措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实验室病原检测专家组和应急处置工作队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突发事件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危害的蔓延。
  ⒈综合危害评估
  ⑴污染区域划定:对污染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卫生监测。对于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源的丢失或被盗事件,应监测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现场调查和取证人员应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
  ⑵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接触人员的发病情况、引起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
  ⑶实验室内部控制:对菌毒株、感染性标本、放射源、剧毒化学品等污染的实验室环境、物品、感染的人员进行采样、检测和消毒处理,对可疑生物进行样本检查,进行病原的分离鉴定,以确定事件的性质与危害。
  ⒉现场控制措施
  ⑴划分封闭区域: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规模、危害的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封闭或封锁相关实验室和实验区。
  ⑵疏散:及时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如出现大量或毒性极大的病原微生物、放射源、有毒有害化学试剂丢失、并有迹象出现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事件时,可报请政府取消集会性活动,采取必要的停工、停业、停课和人员疏散措施。
  ⑶传染源控制:对于受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影响的现症病人实行就地观察,通过“绿色通道”,送至实验室人员感染救治的定点医院;对于疑似病人和接触者进行入院观察;对于事件中的高暴露人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或隔离。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对于查明的微生物病原、生物毒素以及剧毒化学品污染的物品要对其进行封存和销毁,紧急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公众共用设施。
  ⑷消毒:对受污染实验室等场所及其物品进行及时消毒处理及相关保护措施。
  ⑸保护易感人群: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紧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
  ⑹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特异性的宣传教育,消除民众心理障碍和精神应激。
  ⒊追踪监测
  追踪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的高暴露人群,开展主动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⒋报告与部门协调
  ⑴及时报告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报告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⑵对于病原微生物、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源丢失的事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查明去向;要与卫生监督单位配合协调,搞好相关区域的食品、饮水、环境卫生监督。
  ⑶对于实验室人员受到感染和侵害事件,积极与医疗部门协调,提供有关资料,尽早确诊,尽早治疗,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⒌疫情解除
  ⑴如果查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由于细菌毒素或传染性较差的病原体引起的危害较小的污染,经实验室消毒处理后即可解除封锁。但对感染者必须加强治疗和必要的限制。
  ⑵如查明生物污染或泄漏是由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病原微生物造成,或发生上述相应疾病的病症时,应继续封锁,并应将封锁区分为若干个大小封锁圈,各封锁圈之间应完全隔离开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受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
  ⑶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对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扑灭;根据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杀虫、灭鼠;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并从最后一例病人算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人发生,报请批准解除封锁。
  ㈣保障措施
  ⒈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危害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实验室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⒉加强实验室自查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进行及时解决。
  ⒊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组织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演练工作。
  六、菌(毒)种管理要求
  ㈠为保证十一运会期间对各类菌(毒)种保存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到有效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本预案特提出菌毒种管理方面的要求。
  ㈡相关单位的菌(毒)种库设立的专柜均实施双人双锁管理,并实行24小时监控。负责监控的工作人员应随时监控库内的安全、温度、湿度及冰箱温度,并做好记录,每24小时记录一次。冰箱出现异常报警时,需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进行处理,确保冷藏环境达到要求。
  ㈢库内保存的菌(毒)种必须有完整的数据资料,包括种类、名称、编号、来源、数量、代数以及主要鉴定结果、操作人员、鉴定人员姓名等。
  ㈣盛放菌(毒)种的容器应严密、牢固、可靠。外层套管需作消毒处理。外包装盒内包装上均应有标签,标明内存物名称、编号、代数等必需信息。
  ㈤菌(毒)种库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负责菌(毒)种库的相关工作。
  ㈥非菌(毒)种库工作人员需要进入菌(毒)种库时,需经菌(毒)种库负责人批准,在菌(毒)种库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菌(毒)种库。
  ㈦菌(毒)种保存
  ⒈各实验室自样本中分离得到的菌(毒)种不得擅自保存,应在实验结束后及时销毁。如工作需要必须保留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将该菌(毒)种及其背景资料(名称、来源、分离时间、地点、宿主、主要生化特征、药敏试验结果等)交单位菌毒种库建档保存。
  ⒉市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不得保存任何危害级别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如单位原先保存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须向十一运会医疗卫生部报告,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监督员的监督下,就地进行有效销毁。
  ㈧单位内菌(毒)种的领取、发放、使用
  ⒈相关实验室需要使用本单位菌毒种库保存的菌(毒)种时,使用人提出申请,本部门负责人、菌(毒)种库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菌(毒)种库领取菌(毒)种并负责领出菌(毒)种的保管、控制。
  ⒉菌(毒)种发放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进行详细登记,接收人和发放人签字确认。
  ⒊使用部门严格按照所使用菌(毒)种的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对实验后剩余的菌(毒)种、器材、污染物品以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等,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灭菌处理,防止菌(毒)种扩散。
  ⒋十一运会期间一般不向外单位发放菌(毒)种,确需发放的应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菌(毒)种接收人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如其所在单位介绍信等;材料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方可发放所需菌(毒)种,认真核对菌(毒)种的相关信息,由接收人和发放人签字确认。
  ㈨菌(毒)种的销毁
  菌(毒)种的使用过程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员的监督。工作结束后,应在实验室安全员的监督下,按要求销毁剩余菌(毒)种,并详细记录和监测销毁效果。
  ㈩菌(毒)种库意外事件处理
  ⒈菌(毒)种库发生泄漏
  ⑴由专业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对菌(毒)种库进行清理消毒。
  ⑵菌(毒)种容器没有被破坏,可将其安全转移到其它安全的实验室存放。
  ⑶菌(毒)种容器已有破坏和外溢,立即用可靠方法进行彻底消毒灭菌并建立适当范围的封锁区。废液、废容器按要求进行严格处理。
  ⑷应对现场处理人员进行适当的医学观察。
  ⒉菌(毒)种丢失
  一旦发现菌(毒)种被盗、丢失,保管人须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单位负责人立即向第十一届运动会医疗卫生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感染性样本的运输要求
  ㈠为确保有关单位在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感染性样本的运输过程中安全、有序,本方案特提出样本运输方面的要求。
  ㈡有关单位需要在省内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感染性样本进行运输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待批准后方可运输。需要跨省运输的,由本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还应报国家卫生部批准。
  ㈢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
  ㈣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㈤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护送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㈥在运输结束后,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㈦有关部门在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标本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等;并应在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规定的实验室中进行开启。
  ㈧运输样本的部门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㈨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时,护送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㈩2009年10月3日至10月23日,菌毒种一般不向省及十一运会赛区城市疾控中心送检,保证十一运会期间不出现重大实验室感染或泄露事件。
  八、实验室检测物资应急储备要求
  ㈠为保证日常性和应急情况下实验室检测任务的顺利进行,不出现因实验室相关物资紧缺而影响检测进程的情况,本方案特提出检测物资应急储备的要求。
  ㈡相关业务部门应遵循统一规划、确保急需、留有机动,分级、分阶段动态储备,实物、资金、技术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应急储备原则。
  ㈢本方案所指的物资储备主要是针对以下几方面:
  ⒈各种应急传染病,重点加强霍乱、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鼠疫、炭疽等人兽共患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物资储备,做好无形体等新发或输入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物资储备。
  ⒉食品、水等相关产品的检测工作;
  ⒊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相关检测工作。
  ㈣储备物资应包括以下几类:
  ⒈相关药品和医疗卫生用品:包括进行相关实验前的疫苗类、抗生素类或干扰素类药品,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紧急使用的各种药品和医疗卫生用品(如急救箱、伤口清理用品)等。
  ⒉相关试剂、易耗品:包括所需的各种培养基、试剂盒、枪头、离心管、鼻(咽、肛)拭子等。
  ⒊消毒剂类:包括工作人员手消毒用消毒剂,工作台面或环境消毒剂,废弃物消毒剂等。
  ⒋生物安全防护用品:包括与相关实验相适应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防护服、手套、鞋套等。
  ㈤相关部门应提高对物资储备重要性的认识,提出部门合理的储备计划,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㈥部门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不得随意挪用,保证在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情况时满足实验室检测任务的需要。
  ㈦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进行及时的补充。

第十一届运动会实验室理化检测应急处置方案

  一、目的
  为有效做好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日常保障性任务的实验室理化检测工作,确定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工作场所中存在的毒物及其浓度,以判断其危险程度,指导突发事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保证全运会的顺利举行,指导相关部门科学、规范、安全、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依据
  本方案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卫生部《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等文件和标准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十一运会期间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实验室理化检测应急处置工作。
  四、人员要求
  理化检测应急处置队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接受应急检测相关的技术培训,掌握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检测技术,熟悉理化应急检测的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胜任理化应急检测的相关技术岗位。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指定的理化检测实验室要统筹安排,保证应急检测工作的需要。
  五、技术要求
  ㈠方法准备
  ⒈实验室为保证应急检测需要,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方法的技术练兵,以确保实验室的检测技术方法处于有效运行状态。
  ⒉实验室对毒物的新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跟踪,适时引进新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方法,同时要对方法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㈡检测试剂、标准物质储备
  实验室要储备常见毒物检测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过期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要及时更新。
  实验室应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见附件3
  ㈢实验室分析仪器
  实验室应配备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气相色谱仪等日常检测设备,并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对检测所需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高端设备,没有配备的实验室应与相关实验室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对相关样品能及时检测。
  实验室应配备能够进行快速检测的相关设备。
  ㈣检测能力要求
  相关实验室除具备卫生部《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中规定项目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外,还须具备色度、浑浊度、pH值、总硬度、余氯、总氯、电导率、亚硝酸盐、硝酸盐、砷、汞、氰化物、农药、毒鼠强、敌鼠钠盐、氟乙酰胺、甲醇、酸价、过氧化值、矿物油、桐油、钡、甲醛、二氧化硫、吊白块、瘦肉精、苏丹红等油溶性非食用色素、孔雀石绿等水溶性非食用色素等项目的快速检测能力。
  六、其他技术支持
  ㈠各赛区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应建立理化检测专家库,保证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及时获得有关专家的技术指导和相关信息。
  ㈡根据本方案对相关实验室检测能力的要求和各自实验室的实际检测能力情况,确定其他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并与其建立委托关系。以备在超出自身检测能力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具体实施应急检测时,能立即获取技术支持或进行委托检测。

  附:1.化学性食物中毒样品检测
  2.饮用水突发事件样品检测
  3.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附1:
化学性食物中毒样品检测

  一、概述
  根据国家GB1438¬ ¬- 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规定,摄入化学性中毒食品所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化学性食物中毒。
  二、样品保存、管理
  ㈠样品要低温保存,以减缓样品的降解和变质,并要尽快分析测定。样品一般在2℃以下可保存二周,在-20℃以下可保存二个月。玻璃器皿在冷冻或化冻时可能会冻裂,应放在塑料袋或烧杯内。样品运输前应在低温下冷冻数小时,然后移入保温瓶或保温箱,并放入冰块或干冰。
  ㈡样品的交接、管理:
  要建立样品的数据库,记录事件情况,样品来源,保存情况,处理情况及使用记录。检查样品与编号一致性,包装的完整性,标签的准确性。
  ㈢检验程序
  毒物分析工作比较复杂,而且责任重大。送检材料的数量往往较少,而且常常又不能重复采样。所以,要求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现场处置人员建议等开展检测,拟定合理的检测方案,以便合理地使用检材,准确、迅速地完成任务。检验过程中要十分注意选用适宜的分离程序和灵敏可靠的检验方法。要做空白试验和已知对照试验,以便检查操作是否正确,这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⒈预试验
  预试验的目的是在消耗少量检材的情况下,提供检验方向,从而决定检验的方法和步骤。这样既可节省化验时间,又可获得正确的结果。如检材具有某种物质的特殊气味,即可据此直接进行检验,立刻得出结论。如发现检材中有微小的药物颗粒等异物,即应拣出进行外表观察和物理性质检验,判断可能属于某种毒物,以便直接进行某种毒物的反应,迅速得出结论。
  [颜色] 有的毒物具有特殊的颜色,可帮助推断存在何种毒物。黄红色可能为氧化汞、氧化铅、硫化砷等;绿色可能为铜盐、三价铬化合物等;白色可能为砒霜、升汞、钡盐、吗啡、氰化物等;黑色可能为氧化铜、硫化铜等;近似黑色可能为磷化锌等。
  [臭味] 某些毒物具有特别的气味。例如硝基苯、氰化物具有苦杏仁味;有机磷为蒜味;六六六为霉味;滴滴涕为水果味。有时因检材本身及其腐败气味掩盖,不能辨别。臭味检查应在样品开封时立即进行。将检材放在鼻子前方,用手轻轻拂动,使气流进入鼻孔,不要直接嗅。中毒者讲述吃入时的味道,若味道甚苦,可能含有生物碱;若味道甚酸,可能含有游离酸或酸性盐类。
  [酸碱性] 取切碎的样品0.5~1.0克,至试管中,加水浸渍,搅拌后放置。取上层溶液用PH试纸试验其酸碱性。如酚、巴比妥酸呈弱酸性,氰化物呈强碱性。生物碱呈弱碱性。试验碱性时应注意到下列因素:正常胃液显弱酸性,内脏组织腐败产生的氨显碱性。
  [灼烧试验] 如检材系纯毒物,进行灼烧试验可确定是有机物或无机物。根据灼烧时发出蒸气的颜色或燃烧后升化物的颜色、结晶形状,可得出毒物线索。如砷升化后可得无色透明四面体、八面体结晶。
[简易化学试验] 如生物碱加沉淀剂产生沉淀。砷、汞、氰化物、磷化物等,也可通过简易的化学预试验予以排除。
  在全面了解情况及做好预试验的基础上,定出试验计划:包括检验程序、检验方法及检材分配。第一次检验最多用使用检材1/3,另1/3备重复检验及定量使用,保留1/3以备复核用。
  ⒉确证试验
  经过预备试验,得出毒物的线索后。必须在进行毒物的化学确证试验。如系无机化合物,检验它的阳离子和阴离子;如系有无机化合物,检验各种官能团。某些毒物尚需生成衍生物的性质加以确证。
  确证试验前,预先将毒物从检材中提取分离,若提取物不纯,对反应有干扰,还必须精制。常用的纯化方法有透析、水蒸气蒸馏、液---液分配、柱层、薄层净化等。
  确证反应所选择的方法须灵敏可靠,方法不一定很多,但要选择不同性质的反应。因此采用的分析方法除常量、半微量分析方法外,常常根据检验的需要采取微量分析,如点滴分析、显微结晶分析、色层析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运用仪器分析。如光谱、色谱等分析方法。
  检出某毒物后,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应研究其化合状态。因为某些元素在一种化合状态下为剧毒。而在另一种化合状态下则毒性甚小或无毒。例如升汞(HgCl2)为剧毒,甘汞(Hg2Cl2)毒性较小,而朱汞(HgS)则几乎无毒。
  ⒊动物试验
  在毒物分析中有时利用动物试验,初步探索检材中是否有毒和所含毒物的量能否引起中毒。通过对动物中毒时所表现出各种症状的观察和研究,从而推测可能是何类或何种毒物。毒物种类繁多,检材经分离提取后,得到的毒物数量往往很小,对检材做系统全面化学分析有时确有一定的困难。目前,有许多毒物的化学成分还不完全了解,或化学成分清楚了但无理想的检验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化学方法对这些毒物常常无从下手,只能借助动物试验。
  毒物对动物和人的毒性作用不完全相同。不同种类的动物对同一毒物的反应也有很大的差异。动物的选择应根据试验的特点与要求来确定,一般采用小白鼠较为适宜,有时也用青蛙和白兔。
  动物试验方法简单,检材可不经提纯而直接自然进食和灌胃,有的可分离后所得的残渣经皮下、肌肉、腹腔等途经注入动物体内。如需观察检材是否有刺激或腐蚀性毒物存在时,可涂于动物的皮肤或黏膜上。以观察结果。
  动物试验也许有许多缺点,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狭窄。许多毒物常具有相似的生理作用,引起中毒症状也大致相同,专门依靠动物试验所显示的生理反应来判断毒物种类也是困难的。因此,动物试验只能是毒物分析中的一个辅助环节,必须与化学分析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得出某种毒物存在与否的结论。

  附2:
饮用水突发事件样品检测

  一、概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饮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于饮水所引起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饮水突发事件影响公众健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可能产生疾病、疫情,环境严重污染造成的事件,以及人为事件等。
  二、样品的保存
  水样从采集到分析这段时间里,由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作用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则上应尽快测定。有些组分可迅速改变,如游离余氯等应在现场采样后立即测定;一些组分虽然改变较慢,也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测定步骤。水样在储存期内发生变化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水的类型及水样的理化和生物学性质,也取决于保存、运输的条件及季节气候等。通常将水样充满容器并密封,这不仅减少了水样在运输途中的振荡,也避免了空气中的氧、二氧化碳对容器内样品的影响。但对冷冻保存的水样不应充满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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