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坦病毒感染人类可导致肾综合征出血热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目前我省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汉坦病毒肺综合征尚未发现。由于肾综合征出血热是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具有分布广、发病率、病死率高和不易控制等特点,在我省农村、城镇地区时有暴发,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一)间疫情
1.如一个赛区在参赛期间参会人员报告一例疑似病例或赛区所在地以县为单位当月发病率≥5/10万,或辖区内有乡镇当月发病率≥3/10万的属于预警期。
2.如一个赛区在参赛期间参会人员报告两例或两例以上疑似病例或一例临床诊断病例或赛区报告所在地以县为单位当月发病率≥10/10万,或辖区内有乡镇当月发病率≥5/10万的情况属于高度预警期。
3.如一个赛区在参赛期间参会人员报告两例以上疑似病例和一例临床诊断病例或一例确诊或赛区所在地以县为单位当月发病率≥10/10万,或辖区内有乡镇当月发病率≥7/10万的情况属于流行期。
(二)鼠间感染
1.通过监测辖区内如鼠密度≥5%属于预警期。
2.通过监测辖区内如鼠密度≥10%属于高度预警期。
3.通过监测辖区内如带病毒属指数≥0.1的情况属于危险期。
四、诊断和监测标准
参照《肾综合征出血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 278-2008 流行性出血热诊断标准)和《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
五、组织机构和分级处理原则
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及各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应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及肾综合症出血热防控工作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评估、技术支持,工作组负责肾综合症出血热的具体防治和现场处置工作。
对于突发的肾综合征出血热流行期或鼠间感染危险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和处理。同时根据肾综合征出血热流行期或鼠间感染危险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必要时,可申请省级专家组、省级传染病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协助、支持。
六、监测及报告制度
按照《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常规疫情监测外,加强各赛区的肾综合征出血热症状的监测,对监测范围内疑似人间疫情和鼠间疫情按程序及时报告。
七、处理程序与步骤
(一)疫情报告及初步核实
接到疫情报告,要详细询问疫情发生情况以及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专用记录表格。初步判断疫情报告情况可靠,立即向当地赛会卫生部门报告。确认必须启动应急程序的,应急小分队立即备好调查表及采样用品,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同时上报组委会医疗卫生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核实疫情
在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的前提下,在现场尽快对发病人数及波及范围进行核实,对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初步判断。
(三)采样送检
根据需要采集病人血液、尿液标本等及时送检。
(四)个案调查
按照《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中调查表对所有病例进行调查,重点调查病人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暴露史(在流行地区、流行季节有无间接或直接与鼠类接触史,病前2个月内流行区涉足史,特别是流行区内野外活动史)。
(五)隔离治疗病人
病人作为传染源的可能性极小,不需特殊隔离,但需及早诊断、及早治疗并强调就近治疗。
(六)对感染源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和预防接种
对感染源的所有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给予疫苗接种。
(七)消毒灭鼠
广泛开展防鼠、灭鼠工作。对室内空气和各种表面,可能被污染的食物和饮水等,以及室外一定范围的地面、垃圾进行消毒。同时对发热病人的血、尿和宿主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器物,以及死鼠进行消毒处理。
灭鼠效果应达到90%以上,灭鼠后3个月时间内鼠密度室内≤1%,室外≤3%。
(八)划定疫点或疫区
疫点:疫情发生的宾馆、比赛场所或疫情发生地500米范围内为疫点;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并根据疫点位置与交通情况,酌情划定疫区。
(九)应急预防接种
开展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应急接种,接种率应高于所有暴露者的70%。
(十)健康教育和干预
对辖区所有的居民进行健康教育,教育居民注意个人卫生,不直接用手接触鼠类及其排泄物,不坐卧草地或草堆,尤其要注意防止皮肤破损,如有破损,应及时用碘酒消毒处理。搞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食具消毒和食物保藏工作。
(十一)疫情上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由赛区所在地疾控中心专业人员经批准后进行网络报告。
八、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制措施的实施效果。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在发生最后一例确诊病例后,46天内无新发病例,可经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核定,转入常规监测防治。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和处理结果。
九、保障措施
(一)各赛区要整合辖区所有的医疗资源,组成防治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和医疗救治小组,成员要包括卫生行政、疾控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人员。
(二)各赛区要指定一所医院,用于诊治病人。
(三)各赛区要结合消杀工作,建立鼠类监测和灭鼠队伍。
(四)赛场所在市或县(市、区)要指定一家医疗机构(医院或疾控中心)进行汉坦病毒的病原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和其他的必要检查。
(五)赛场所在市或县(市、区)各级疾控中心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灭鼠药和疫苗。
第十一届运动会狂犬病突发疫情处置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十一运会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确保十一运会顺利举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狂犬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
十一运会期间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在组委会统一领导、协调下,协同公安、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承担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成立省级防控专家组、医疗救援队和应急处置队,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工作;各赛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赛区疫情的防控工作。
四、监测与报告
㈠疫情监测
赛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山东省狂犬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开展暴露人群监测和病例个案调查。
㈡疫情报告
1、赛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对狂犬病病例进行报告。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狂犬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要求,城市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赛区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狂犬病病人或一犬伤多人事件时,应及时向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畜牧部门通报,并向同级政府汇报,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犬狂犬病、人狂犬病疫情,应分别向当地畜牧、卫生部门报告。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犬主应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公安、畜牧部门依法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应急防控措施
㈠人狂犬病疫情发生后,疫点所在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研判和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畜牧、公安部门通报疫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防控措施。政府决定实施应急防控措施的,由畜牧部门划定犬类强制捕杀、紧急强制免疫涉及的行政村、居委会,统计供应所需疫苗。公安、畜牧部门分别监督、指导犬只捕杀及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赛区组委会、同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㈡疫点所在县(市、区)政府协调、督促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紧急防控措施,统一组织犬类捕杀、紧急免疫工作,对被犬咬伤人员开展回顾性调查并进行人用狂犬病疫苗补种,对被狂犬咬伤的家畜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㈢犬类捕杀、免疫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所在区(市)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落实捕杀、免疫措施,同时向有关县(市、区)通报疫情及防治工作情况。
㈣疫情防控措施由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㈤发生一犬伤多人事件或短期内连续发现狂犬病人时,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开展专题调查,分析疫情防控形势及影响因素,为政府采取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一年内发生3例狂犬病病人或有流行趋势的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开展流行因素主动监测,统计犬伤者伤口规范处理率、狂犬病疫苗全程接种率、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使用率等资料,畜牧部门应统计辖区内犬密度、犬类等动物伤人情况,全面掌握疫情动态,及时调整防控对策,提高防治效果。
㈥卫生、畜牧、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疫情进展提出解除疫情的建议,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解除疫情。
六、保障措施
㈠物资保障
制定必要的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免疫制剂供应渠道的监督检查,严禁不具备供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营人用狂犬病疫苗。
㈡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
各地要按照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暴露人员暴露后处置的规范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审核,每个县(市、区)要在县城(市、区)驻地至少设置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每个乡(镇)原则上应设置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㈢犬类管理
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并经畜牧部门检查、免疫,分别在公安、畜牧部门领取《免疫证》(准养证),挂牌后实行拴养或圈养。对未挂犬牌、未实行拴养、圈养、免疫史不详的流浪犬只,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城区由所在地公安、畜牧部门进行捕杀。
㈣公众宣传教育
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进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狂犬病预防知识和暴露后处置的正确方法,提高伤口处理的规范率和全程疫苗接种的及时率,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
七、其他
本防控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十一届运动会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减少结核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为十一运会创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结合本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负责十一运会期间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并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专家组负责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技术支持;应急处置队负责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诊断治疗和应急处置。各赛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和应急队。
各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应在本辖区指定一家结核病定点医院承担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收治。
三、预防性措施
1.加强疫情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各赛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立结核病疫情分析小组。在十一运会期间每日浏览统计报告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发现肺结核病例报告的聚集性趋势和重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预警能力。同时,要加强对信息系统报告信息的收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应急领导小组,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2.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设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实验室准入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和菌株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在十一运会期间,实验室间停止非必须的标本和菌株的运送。
对储存的菌株应当设专柜储存,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菌株出入库记录。菌株保存地点应设置监控或监视装置,严防结核菌菌株丢失或泄漏。
3.强化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管理
强化对结核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尽量要求其住院隔离治疗,对不住院治疗的患者要劝导其在传染性未消失前应尽量减少(避免)外出活动,留在家中隔离治疗。对耐多药患者采取住院隔离治疗,以确保患者的有效治疗和控制传染源,避免结核菌的进一步传播。出院后的患者,由医院转送到当地县区结防机构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要求继续治疗管理。
四、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方案所指的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境外输入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事件;人群聚集场所结核病的暴发疫情;结核杆菌菌株丢失或泄漏事件。
㈠境外输入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事件
1.事件的界定
境外输入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具体是指境外入境1例及以上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境外的卫生或卫生检疫机构通过官方途径告知入境人员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境外人员通过临床诊断发现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有关机构和人员举报的入境人员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
2.事件的处置
⑴现场调查前的准备
各赛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境外输入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报告信息或境外人员入境后经检查诊断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后,要及时向所在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报告,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患者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相关信息。要与出入境部门取得联系,获取入境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国籍、入境时间、入境目的、乘坐的交通工具、具体活动经过、联系方式等。准备好现场调查所需的调查表、记录本、个人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宣传材料等相关物资。
⑵患者的追查
对于境外的卫生或卫生检疫机构告知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举报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省结核病防治中心及各赛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出入境部门及其它渠道获得的患者信息,在赛区组委会的组织协调下,调动各有关部门开展输入患者的追查工作。
境外人员通过临床诊断发现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告医院所在赛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与相关的外事部门通报后,转送至定点医院。
⑶患者的隔离治疗
当查找核实到所要追查的境外输入患者后,应对患者进行就地隔离,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赛区卫生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安排专用的应急救护车辆将患者转送到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诊疗专家小组,根据患者的病史和检查结果,制定治疗方案并进行隔离治疗。
相关赛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疾控机构)的专业人员要立即对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的患者开展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仔细了解患者入境后的所有行程、活动、暂住地和接触者情况。省结防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技术指导或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⑷患者暂住地的处理措施
对患者的痰液严格进行消毒(按1体积痰液加1/5体积漂白粉搅拌均匀,消毒2小时);对患者居住的房间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用0.5%~1.0% 过氧乙酸溶液或过氧化氢复方空气消毒剂薰蒸或喷雾);对居住房间的空调进行必要的清洗;并加强房间的自然通风。
⑸对接触者采取的措施
①接触者的判定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追踪查找接触者。根据与境外输入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发生接触的场所、频度和持续时间,将接触者分为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密切接触者包括: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自有结核病可疑症状以来至开始隔离治疗期间乘坐同一密闭交通工具、接触时间超过8小时者;同一房间居住、生活、工作、学习的接触者;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的其他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是指除外密切接触者以外的其他接触者。
②对密切接触者的检查
在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的基础上,对所有的密切接触者采取下述检查:
结核菌素检查:对0-14岁儿童进行PPD检查;
胸部X线摄片检查:对0-14岁儿童PPD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泡等强烈反应者、≥15岁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需拍摄胸部X线片检查;
痰抗酸杆菌涂片检查:对0-14岁儿童胸片有异常阴影者及≥15岁拍摄胸片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
对上述检查阴性的密切接触者,随访观察1年。
③对接触者的处理措施
对所有接触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心理疏导,嘱咐其一旦出现结核病可疑症状,应立即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检查。
对密切接触者检查中发现的结核病患者,要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和治疗管理。
对初次PPD 试验结果强阳性、胸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征求其知情同意后予以抗结核预防性服药。初次PPD试验阴性,2个月后PPD试验出现阳转,则在X线检查无异常阴影后,在征求其知情同意后,进行抗结核预防性服药。
⑹患者的遣送和移交
组织专家对患者的健康状况进行会诊和全面的评估,若患者的健康状况适合遣送移交,在征求患者同意的基础上,应尽快与患者所在地的卫生机构进行协商,制定具体的遣返计划。然后在赛区组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安排合适的交通工具将患者进行移交。
㈡人群聚集场所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置
1.暴发疫情的界定
是指比赛相关场所、签约酒店、学校、工地等集体单位,短期内(1个月内)发现3例及以上有关联的肺结核患者。
2. 应急处置
⑴暴发疫情的初步核实
各赛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比赛相关场所、签约酒店等人群聚集性场所报告的结核病暴发疫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迅速奔赴事发地现场,召开疫情发生地的领导、医务人员,相关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了解疫情发生、发展的过程,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调查小组在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部门的协助下,组织专业人员调查访问患者,查看患者的临床病案资料,X线检查结果,痰菌实验室检查结果,重点核实病例的诊断是否正确,病例之间是否有关联性等。
调查小组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综合判断,确定结核病暴发疫情是否存在。若确认存在,应开展现场流行学调查和采取现场控制处理措施。
⑵现场调查前的准备
各赛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疫情核实无误后,即向该赛区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疫情通报,要求疫情发生地的单位按照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合现场调查和应对处置。
同时应准备好现场调查所必需的记录本、个案调查表、PPD皮试用品,密切接触者的调查整理表格、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材料等,并明确参与现场调查的人员分工。
⑶现场调查处置前的卫生宣教
目的:宣传结核病防治的基本知识,消除疫情发生地有关人员的恐慌心理,安抚人心,维持当地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形式:结核病知识专题讲座、展版和发放卫生宣传材料。
宣教的主要内容:
①结核病是一种常见的、多发的呼吸道传染病,容易在人群中传播。
②人群感染的机率大,在我国约有一半的人群感染结核菌,但并不是所有感染的人都会发病。作息不规律、过度劳累,或者患有慢性病等导致身体免疫力下降的因素,均会造成发病的机会增加。
③感染的人群一旦出现结核病的可疑症状,包括咳嗽、咳痰等,应及时到属地所在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④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要遵循医嘱,按时进行规则服药,结核病是完全可以治愈的。
⑷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对所有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开展详细的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既往结核病史和接触史,发病和诊治经过,发病后的活动情况等。
通过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出现可疑症状后的工作、学习、生活经历,确定与其发生接触的人员名单,并详细记录接触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关系、接触时间、接触场所,现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等。
⑸对患者采取的措施:
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转诊至属地所在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并建立患者的病案记录,按照国家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中确定的化疗方案对患者进行正规治疗与全程督导管理。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必须待其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方可复学或参加工作;非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在接受正规的督导治疗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工作或学习。
⑹对接触者采取的措施(同前)。
⑺对患者所处环境的处理措施(同前)。
㈢结核杆菌菌株丢失或泄漏事件的处置
1.结核杆菌菌株丢失或泄漏事件的界定
是指结核杆菌菌株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丢失、泄漏、被盗、被抢。
2.事件的报告和核实
⑴事件报告
发生结核杆菌菌株丢失或泄漏事件时,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事件发生地的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⑵事件核实
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接到事件的报告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对结核杆菌菌株丢失或泄漏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潜在性危害进行调查,初步核实事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若确认事件存在,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和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3.结核杆菌菌株泄漏事件的应对处置
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详细调查结核杆菌菌株泄漏发生时间,地点,数量,可能威胁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可能接触过泄漏菌株的人员名单。
⑵现场应对处置措施
发生结核杆菌菌株泄漏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停止相关实验活动,并采取下述处理措施:
①用纱布或卫生纸覆盖污染区域,并倾倒有效的消毒剂(新配制的5g/L有效氯的氯制剂)或3%-5%石炭酸于其中;破碎玻璃不能用手捡,立刻通知其它工作人员一并疏散, 更换污染的工作服及个人防护设备。
②用新配制的0.5%~1.0% 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或喷雾保持24小时。
③密闭发生泄漏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结核杆菌菌株扩散的场所。
④破碎玻璃经有效消毒剂消毒后,用毛刷、簸箕、镊子或夹子等器具拾起,放入锐器盒,消毒后的污染物经高压灭菌后按普通医疗废弃物处理。
⑶暴露人员的感染风险评估
根据暴露的级别和严重程度,对密切接触泄漏菌株的所有人员立即进行相关医学检查,然后由临床医生和实验室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接触过泄漏菌株的暴露人员进行感染风险评估,对于暴露程度严重的人员要进行预防服药。
⑷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对密切接触泄漏菌株的所有人员应随访2年。正常情况下每3个月检查一次,一旦出现结核病的可疑症状,则立即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检查。随访过程中发现的可疑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依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
4.结核杆菌菌株丢失事件的应对处置
⑴现场调查
重点调查结核杆菌菌株记录、值班记录、实验记录、监控记录、高压销毁记录,清点可能保存的位置,查询结核杆菌菌株去向。
⑵丢失菌株的追查
向公安部门报告盛装结核杆菌菌株的容器外观、数量、地点、时间等。当公安部门追回丢失的结核杆菌菌株后,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找回的结核杆菌菌株保存盒(箱)进行检查,如果出现泄漏按结核杆菌菌株泄漏的有关方案进行处理。
⑶对暴露人员的处理
对暴露人员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并至少随访2年。
五、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依据对结核病应急事件处置过程,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及时上报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㈠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事件的具体经过、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㈡进程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发生的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㈢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2 周内,领导小组应组织参与事件处理的有关部门写出详细、全面的结案报告,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事件概况、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过程、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影响和建议等。
附:1.境外输入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图(略)
2.人群聚集场所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第十一届运动会突发伤寒、副伤寒疫情处置工作方案
伤寒、副伤寒(以下简称伤寒)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其传染性强、病程长、易复发,极易在发生地遗留下带菌者,进而成为新的传染源,导致伤寒发病绵延不断,甚至暴发流行。为有效应对可能突发的伤寒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十一运会顺利举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妥善处置十一运会期间可能发生的伤寒疫情,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十一运会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响应,快速反应、措施有效、果断处置。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组织机构
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成立省级伤寒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全省伤寒疫情的各项工作。组建省级专家组和应急队,负责全省重大伤寒疫情的现场处置;各赛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应急队,负责当地伤寒疫情的现场处置。
四、监测与报告
㈠疫情监测
各赛区要加强对疫情监测点及十一运会定点救治医院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伤寒、副伤寒疫情主动监测,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疫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设置腹泻、发热门诊,按时开诊,做到逢泻必查、逢疑必检。
㈡疫情报告
⒈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报告人。
⒉报告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伤寒、副伤寒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报告,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㈢预测预警
各赛区要根据当地伤寒、副伤寒疫情的发展动态和流行趋势,结合国内外特别是毗邻地区的疫情状况,组织专家进行疫情分析预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控制策略和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主动搜索,及时发现带菌者。对所有病例和带菌者进行个案调查,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应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主要内容。同时一并上报数据库,以便疫情分析与预警。
五、应急响应
㈠疫情分级
伤寒、副伤寒疫情的分级按《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6〕67号)执行。
㈡应急响应
1、发生伤寒暴发流行时,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核实诊断,确定暴发疫情的严重程度,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控制暴发流行的需要,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应急处置工作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转运与隔离等。疫区的控制参照GB16001-1995 《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执行。
3、发现伤寒、副伤寒疑似或确诊病人,应立即送往当地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按照GB16001-1995 《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要求,加强伤寒病例的集中隔离治疗与管理。严格按照国标的治疗原则进行正规、足疗程的治疗,临床症状完全消失二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一周后,粪检二次(间隔2-3天)阴性,方可解除隔离,确保病人达到出院指标后才允许出院。对病人的各种排泄物、污染物等要严格消毒后集中处理。
4、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包括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的呕吐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器具、衣物、地面、垃圾等。
5、对密切接触者认真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以最后接触之日起计算,伤寒23日,副伤寒15日。
6、为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疫情发生地处理暴发疫情时,要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并实行疑似病例日报和零报告、腹泻病疫情动态报告。
7、认真开展以“三管一灭”(管水、管食品、管粪便和消灭苍蝇)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防止水源和食品污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饮食和饮水卫生等,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8、疫情控制效果评估。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汲收教训,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建议和意见。
六、保障措施
各赛区组委会医疗卫生部门要组建应急处置队,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对伤寒、副伤寒疫情的准备工作,对收治病人按要求进行隔离治疗。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一届运动会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突发疫情处置工作方案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简称流脑),是由脑膜炎奈瑟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播速度快、病死率高,属于我国乙类传染病。十一运会期间由于人员流动性增强,可能带来流脑传播扩散的风险。为切实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十一运会顺利举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妥善处置十一运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流脑疫情,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十一运会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加强病原学监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组织机构
十一运会组委会医疗卫生部成立省级流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全省流脑疫情的各项工作。组建省级专家组和应急队,负责全省重大流脑疫情的现场处置;各赛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应急队,负责当地流脑疫情的现场处置。
四、监测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