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计量支付制度。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服务提供单位按照相关合同、工程进度、完成服务成果等情况,定期向代建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二)代建机构代建的,由代建机构按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度确定数额,并报财政部门核实;代建公司代建的,代建公司确定数额后,由代建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核实,财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三)代建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填制资金支付令,财政支付中心根据支付令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每月定期向使用单位和建设、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月报。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超出批准的投资概算,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或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其超支部分由代建单位支付;非政策性结余资金的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余30%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代建单位奖励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投资概算增加或未能按期保质完成代建,所增加的投资及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及项目有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代建资格:
(一)违反规定将代建项目分包或转包;
(二)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虚假招标、收取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