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同使用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由建设行政部门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五)签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合同,控制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造价,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卫生、市政等问题进行协调监督。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负责建设资金的落实;
(二)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报批工作,初步设计报批前须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核;
(三)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
(四)在立项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额内,提出详尽的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要求;
(五)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5日内到建设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六)配合代建单位做好项目施工图设计;
(七)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许可手续;
(八)按批准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自筹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资金的具体核算,编报项目资金年终决算报表;
(九)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十)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由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确定。
与代建单位有产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
代建过程中,因下列情形需要调整概算的,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共同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一)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政策原因引起投资概算重大变化;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投资概算重大变化。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在工程概算以内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报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月终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工程中标价格15%的,经建设行政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累计超过中标价格15%的变更及超过工程概算的,应当报请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