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代建机构实施代建,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35%核定代建管理费,用于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代建公司实施代建,代建费计取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的项目投资概算额为计算基数且不高于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代建公司确定后,建设行政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签发代建中标通知书,并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代建公司收到代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缴纳相当于代建费10%的资金作为履约担保金或提供相当金额的履约保函,建设行政部门确认后10日内,使用单位与代建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报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确定由代建机构实施代建的,代建机构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报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合同采用格式文本,具体内容包括:
(一)代建内容、标准、总投资、质量和工期;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代建费的计取和支付;
(四)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
(五)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方式;
(六)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及移交;
(七)违约责任和奖励办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应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代建,并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办理环保、规划、消防、人防、建设等各项开工前的许可手续;
(三)在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25日内完成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并报建设行政部门和使用单位,建设行政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