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唐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代建,是指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代建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和招标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公司)。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项目代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审查、认定代建公司资格;
(二)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代建项目;
(三)会同使用单位确定代建单位;
(四)负责代建项目的登记、备案;
(五)监督代建项目建设情况;
(六)管理和指导代建机构工作。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在代建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会同建设、财政部门确定代建项目并在可研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投资预算的审核,财政资金的分期审核拨付,施工过程中投资增加的变更评审和竣工决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