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于第三季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推行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总结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以及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十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项检查。行署法制办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和盟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有效解决。
四、关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二)组建盟旗两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盟行署批准的《组建盟旗县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方案》要求,盟旗两级农牧业部门牵头,政府法制机构和编制、人事部门配合,抓好盟旗县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工作,10月底前开始实质运行。
(十三)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5月底以前完成全部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公布工作;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年底前完成职权分解和确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工作。行署法制机构负责起草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经常务会议研究后印发实施。
(十四)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项目。盟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牵头,全面清理各类收费事项,清理结果以行署和旗县政府名义公布。
(十五)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年内,行署确定盟运输管理处、森林公安局为试点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并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十六)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各旗县市(区)和盟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分别评出一定数量的优秀案卷,上报行署法制机构。行署法制机构对上报的案卷进行复评,评出全盟“十佳案卷”,予以表彰奖励,评查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