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示范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合作知识培训。
(二)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三)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四)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五)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六)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市、县农办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论证,提出上报项目建议,报送省农办。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对项目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七条 项目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设立明细帐,专款专用,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可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第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向市州经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市级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验收、总结工作,逐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农办将组织人员抽查。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期为一年。未按项目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自2007年8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农办负责解释。
湖南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