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农办〔2009〕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州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局,农村能源办公室:
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 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引导农民增加收入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示范能力。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成员50个以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产权明晰,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三)有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