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9]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省畜牧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二十二条、
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