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拟订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
(六)救灾处。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省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组织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省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跨省辖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负责省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辖市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拟订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跨省及省辖市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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