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跨省辖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负责省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辖市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政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文印、信访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有关表彰活动;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并负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拟订优抚政策;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拟订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