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9]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意义和范围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可以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为了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本级和郑州、安阳、驻马店三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上述省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可以结合本地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相关工作。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各试点单位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原则。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本级政府以及部分县级政府先行开展试点,并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逐步推开。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秘书长和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